为深入实施“筑巢”计划,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结合湖北工作实际,日前,湖北省出台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原则,以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省级示范基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认定评估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已被认定为国家或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申报。
对省级示范基地给予奖补。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4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给予50万元奖补。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6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5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给予80万元奖补。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平台监管,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动态掌握运营状况。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定期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省级示范基地督导。
省级示范基地出现违法违规实行处罚。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情节严重的,追回奖补资金,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