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十办发〔202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采取“自主建设、市场运作、政府奖补”的模式运作,建设主体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机构。各建设主体要多方筹措资金,搭建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市内登记注册半年以上,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功能区,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2.入驻孵化基地的实体不少于30家,且注册时间2个月以上3年以内(以各县市区上报初审报告时间为准),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大学生创办实体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入孵实体总数的30%,个体工商户数量不超过入孵实体总数的20%(入孵企业以电商直播为主的孵化基地除外);
3.有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专业孵化团队,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次;
4.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减免,提供各项商务代办服务,协助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2.提交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品牌打造及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管理制度汇编、创业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基地负责实地勘验和材料初审(尤其是对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要实地测量,入孵企业要逐一审验),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于每年9月底前将初审报告等资料报市人社局,每年仅限申报1次。
(三)现场核查。市人社局组建工作专班,于每年10月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台账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报经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奖补标准及拨付方式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置5年培育期,按照孵化成效给予60万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按照《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执行。
后续4年每年对基地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情况、创业孵化成效等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3),若基地运营情况较好,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标准的,按照更高一级标准予以奖补;若基地运营规模缩减,对照奖补标准予以对应等级的奖补;不符合基地认定基本条件的,不予奖补。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下发认定文件,奖补资金从孵化基地所属地(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具体用途由各运营主体根据需要确定。各县(市、区)可制定县级孵化基地奖补政策,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不再享受县(市、区)奖补政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孵化基地的,不再享受市、县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
第六条日常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把创业孵化基地作为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监督考核、信息调度等工作,要全力以赴协助运营公司招商引资,扶持初创企业做大做强。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可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随机暗访,对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低于30%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取消年度复核资格;对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为30%-60%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视情形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由孵化基地上报整改报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动态掌握入孵企业经营情况。
各孵化基地运营公司应对孵化基地整体运营,不得转包经营,2022年以前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采取得力措施,力争在2024年达到个体工商户数量不超过入孵实体总数20%的目标(入孵企业以电商直播为主的孵化基地除外)。
第七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1.运营机构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因各类原因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
3.虚报基地面积、入孵企业数量等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4.存在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它应当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被取消资格的孵化基地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十人社发〔2021〕22号)停止执行。
附件:1.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3.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审核表.doc